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513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大良,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大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