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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董大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1民初513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董大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大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513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大良,男,195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大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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