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5民初5945号之一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高新区青山矿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金通路53号。
经营者:陈文英,该食品店业主。
被告:苏州高新区东顺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金通路55号。
经营者:张淑林,该超市店业主。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高新区青山矿食品店、苏州高新区东顺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09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