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81民初592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
被告:泗水县高峪镇金正太阳能经销处。
经营场所:泗水县高峪镇高峪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J4E。
经营者:谭立菊,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爱清,系谭立菊妯娌。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忠,系谭立菊亲属。
特别授权。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高峪镇金正太阳能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