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234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27187380X。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益娟,女,198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益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