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13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旌阳区百变美妆化妆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北路340号。
经营者:邓锐。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旌阳区百变美妆化妆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2、3项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申请撤回对旌阳区百变美妆化妆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