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曾从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广权、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丁亚军,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申请执行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亚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由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