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183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894202-2。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之晨,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胜男,上海华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丰县东城景燕日用百货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宝丰县城东慧众路食品巷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1MA43NJCQ3P。
经营者:曼景燕,女,汉族,1968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东城景燕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以该公司与宝丰县东城景燕日用百货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