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5号 原告:重庆市恩睿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丹龙路7号(丹桂工业苑)A栋西半层第4层。
法定代表人:李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波,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惠琴,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瑞安市诚展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前光路18号。
经营者:贾挺申。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海飞,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雅,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小亥,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重庆市恩睿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瑞安市诚展机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贾小亥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恩睿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重庆市恩睿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