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347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观山湖朋酩玖烟酒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A7组团A7-1-A7-6栋负1层32A号。
经营者:颜玲飞。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阳观山湖朋酩玖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