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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贤信与胡治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民初228号
案件名称夏贤信与胡治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贤信;胡治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228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治华,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夏贤信诉被告胡治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夏贤信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夏贤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夏贤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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