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5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通明辉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明辉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南通明辉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6103元至法院账户,该款扣除本案执行费1874元,余款134229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