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35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辰溪和平超市,经营场所:辰溪县辰阳镇双溪商贸街。
经营者:李和平。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辰溪和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