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24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路虎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玉叶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秀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永军鞋业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汇通市场十区一楼B39号门市。
经营者:缪永军。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泉州市路虎鞋服有限公司、淮安市汇通市场永军鞋业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