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114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公司职员。
被告:胡凤碧,女,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凤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处理该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申请撤回对胡凤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