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罪犯朱道胜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刑更1824号
案件名称罪犯朱道胜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道胜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刑更1824号罪犯朱道胜,男,1981年9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苏1191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道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21年5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尚未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7月5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20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且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认为,罪犯朱道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朱道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道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8年3月、2018年9月、2019年3月、2019年8月、2020年2月获得表扬5次。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道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鉴于该犯不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在减刑时应予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朱道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