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知民初59号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双喜,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南县。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双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与杨双喜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