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27号原告:上海市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林,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许昌县轩博糖果干果批发部,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许昌县开源市场北区23号。
经营者:孟英杰,男,汉族,1981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原告上海市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县轩博糖果干果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市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市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市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上海市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