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执90号 申请执行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6097897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婧,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寿县大顺镇百润发购物广场,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大顺镇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2MA2NW4LB0G。
经营者:郑乃元,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寿县大顺镇百润发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向寿县大顺镇百润发购物广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寿县大顺镇百润发购物广场银行存款80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