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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秦州区鲸岛琉璃鲸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502民初2620号
案件名称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秦州区鲸岛琉璃鲸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秦州区鲸岛琉璃鲸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民初2620号 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168号2栋1209、1210、1211室。

法定代表人:黄柯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彤,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州区鲸岛琉璃鲸饮品店,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自来水公司楼下16号商铺。

经营者:祁妍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州区鲸岛琉璃鲸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力合琉璃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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