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5631号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向阳村杨锦公路。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青阳覃秀昌通讯产品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霞行顶陈116号。
法定代表人:覃秀昌。
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青阳覃秀昌通讯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