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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思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知民初2179号
案件名称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思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思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知民初2179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芙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思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一段15号。

法定代表人:冯忠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娴,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米拓公司)与被告成都思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思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长沙米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杨郴,被告成都思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忠卫、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米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网页和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000元;

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表为期三个月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沙米拓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

原告专业从事企业网站建设、企业流程管理系统开发,致力于打造中小企业优质的互联网信息化工具供应平台。

原告于2009年就自主开发了“米拓企业建站系统(以下简称MetInfo)”,截止2019年MetInfo已获得良好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目前已有数十万客户下载使用“MetInfo”构建自己的企业官网,足以证明原告在企业网站开发领域已经处于领先地位。

原告基于“MetInfo”独立自主开发出了数百套网站模版,网站模板的网页设计以及网站模板软件源代码的编写均具备极高的独创性,原告依法享有网页著作权和软件著作权。

同时,原告对自己的网站模版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

被告成都思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5日,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企业。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www.cdsile.com网站上大量传播、复制、发行原告的企业网站模版。

被控侵权网站模版与原告所享有著作权的网站模版相比较,二者命名相同、网站网页设计相同、网站源代码相同,二者属于相同的作品。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网页著作权以及软件著作权,主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获得报酬等多项著作权利。

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成都思乐公司辩称,1、网页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且案涉网页属于通用模版,不具有独创性,脱离了具体内容的网页框架结构不能单独构成作品;

2、被告网站使用C#语言,而原告使用PHP语言,被告无法获得原告网站源代码;

3、被告网站仅提供网络搜索服务,从第三方网站抓取案涉模版的网页快照以供客户进行效果参考,并非直接向客户提供案涉网站模板;

4、原告未举证证明其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此所获得的收益,其起诉要求赔偿2000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长沙米拓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3841564、3961819、4008551、4132419、3880373、4033762、4066210、3804432、4057956号),拟证明原告依法享有米拓mui198、mui271、mui279、mui179、mui001、mui002、mui003、mui068、mui085网站模版软件的著作权。

2、原告网站模版上线时间戳的百度取证,拟证明米拓mui198、mui271、mui279、mui179网站模版的上线时间,以及原告依法享有的网页著作权。

3、广告合同及发票,拟证明原告在互联网上为网站模版软件进行了广泛长期的宣传推广。

4、宣传推广截图,拟证明原告通过阿里云、百度云、腾讯云市场等渠道推广网站模版软件。

5、第三方平台的“metinfo”软件下载统计,拟证明在不包括原告官网“metinfo”软件下载量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metinfo”软件下载统计将近四十万。

6、专项审计报告,拟证明原告开发一套网站模版软件的成本为40000元左右。

7、(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5855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www.cdsile.com网站上大量传播、复制、发行原告的米拓mui198、mui271、mui279、mui179、mui001、mui002、mui003、mui068、mui085共9套网站模版,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修改权、获得报酬等多项著作权利。

8、(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5531号公证书,拟证明原告修改原告网站数据后,发现被告的网站数据亦发生同步改变,被告侵权故意明显。

9、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原告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

10、原告网站模版上线时间戳的百度取证,拟证明米拓m1156ui001、mui238、mui500、mui159、mui155、mu188、mui189、mui293、mui455、mui463、mui316、m1156ui009、mui387、mui150、mui208、m1156ui012、m1156ui012、mui164、mui171、mui173、mui175、mui177、mui178、mui180、mui181、mui182、mui183、mui184、mui185、mui201、mui225、mui229、mui277、mui300、mui348、mui389网站模板的上线时间,以及原告依法对上述网站模板享有的网页设计著作权及软件著作权。

11、(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5856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大量复制原告的m1156ui001、mui238、mui500、mui159、mui155、mui188、mui189、mui293、mui463、mui316、mui387、mui150、mui208、m1156ui012、m1156ui012、mui164共18套模版软件,在其官网上高价发行,获取超高额利润。

12、(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5858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大量复制原告的mui184、mui185、mui201、mui225、mui229、mui277、mui300、mui348、mui389共9套网站模版软件,在其官网上高价发行,获取超高额利润。

13、(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5857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大量复制原告的mui171、mui173、mui175、mui177、mui178、mui180、mui181、mui182、mui183共9套网站模版软件,在其官网上高价发行,获取超高额利润。

14、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

15、MetInfo米拓建站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6、metinfo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

证据15、16拟共同证明MetInfo是原告米拓建站系统软件的简称,也是原告的商业标识,是原告对外进行商业活动的英文标识。

17、软件企业证书与软件产品证书,拟证明原告为软件开发企业,MetInfo是原告的米拓建站系统软件的简称,是原告对外进行商业活动的英文标识。

18、工信部网站查询域名××和××截图,拟证明××和××两网站为原告所有,metinfo为原告网站的域名,也是原告的英文商业标识。

19、“米拓““米拓建站”商标注册证电子版,拟证明“米拓”“米拓建站”为原告的商标,原告网站模版中使用“米拓建站”指代原告提供的建站服务,原告网站上的“米拓建站”“米拓”均指代原告。

20、原告给客户开具的发票,拟证明原告给客户开具的发票服务项目为“米拓建站”服务,“米拓建站“服务指代原告的提供的建站服务。

21、原告在摄图网与千图网购买图片的发票及授权书,拟证明原告网站模版软件的图片来源于千图网与摄图网,具有合法授权。

22、原告网站模版上线时间戳的百度取证,拟证明米拓mui001、mui002、mui003、mui068、mui085网站模板软件的上线时间,以及原告依法对上述网站模板享有的网页设计著作权及软件著作权。

2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4408342、4552014、4552006、4552009、4592113、4419432、4558063、4542151、4532906、4532915、4532900、4558066、4558071、4530S26、4530828、4557899、4557900、4558005、4558000、4557904、4558068、4525356、4525983号),拟证明原告依法享有米拓mui238、mui159、mui155、mui188、mui189、mui455、mui463、mui316、m1156ui009、mui387、mui150、mui164、mui171、mui177、mui178、mui180、mui181、mui182、mui183、mui184、mui185、mui225、mui229网站模版的软件著作权。

24、网站模板的源代码(存于U盘),拟证明原告对米拓mui198、mui271、mui279、mui179、mui001、mui002、mui003、mui068、mui085、mui238、mui159、mui155、mui188、mui189、mui455、mui463、mui316、m1156ui009、mui387、mui150、mui164、mui171、mui177、mui178、mui180、mui181、mui182、mui183、mui184、mui185、mui225、mui229、m1156ui001、mui389、mui348、mui300、Mui277、mui201、mui175、mui173、m1156ui013、m1156ui012、mui208、mui293、mui500等共计45套网站模板享有软件著作权。

25、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关于鉴定机构名称的回函》,拟证明百度时间戳取证的合法性。

被告成都思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原告未提交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无法核实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不能证明原告享有案涉网站模版的软件著作权;

对证据2、10、2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证书上显示的申请时间与验证得出的申请时间不一致,原告未提交证书出具主体的资质文件、保全数据不可篡改性证明等,故百度取证的可靠性存疑,且无法体现原告的创作过程、创作时间等,不能证明原告对案涉网页享有著作权;

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即使是真实的也看不出是就案涉网站模版的推广,故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对证据4中截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截图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其相关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且通过这些网络资料可以发现,原告是同意将相关网站模板作为互联网共享资源,准许被搜索引擎进行抓取和运用的;

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不予认可,该报告并非针对软件研发成本的专项审计;

对证据7、11、12、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

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仅系抓取网页快照进行展示,不构成对案涉程序的侵权;

对证据9、1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对证据16、17、20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对证据2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协议未载明金额、图片内容等信息,不能证明其真实性,也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2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23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公证书登记时间均在2019年9月之后,而被控侵权网页在2019年8月19日即停止在被告网站上展示,故与本案无关,且原告未提交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无法核实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不能证明原告享有案涉网站模版的软件著作权;

对证据24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被告仅抓取了原告PHP代码执行后所生成出来的网页的HTML、CSS、JS文件,并非PHP代码。

对证据25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对原告长沙米拓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系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有效登记证书,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对其三性予以认定;

证据2、10、22系依法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电子证据保全证书,且原告已就申请取证时间与申请电子证书时间的区别作出合理解释,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故对其三性予以认定;

证据3中湖南竞网智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好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印了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米拓公司签订的广告推广材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需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

对其他广告推广材料,因未提供原件,故对其三性不予认定;

对证据4、6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需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

证据5系原告制作的数据统计,并非独立的证据材料,故对其三性不予认定;

证据7、8、11、12、13系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文书,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对其三性予以认定;

证据9、14系税务机关制作的发票,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对其三性予以认定;

证据15、16、17、18、19、20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需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

证据21与本案无关,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证据23系国家版权局颁发的有效登记证书,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且由原告根据本院指定期限补充提交,故对其三性予以认定。

证据24系原告提供的案涉45套模板程序的源代码,被告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故对其三性予以认定。

对证据25的被告成都思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三方网站查询的网页截图以及文档(包含网页链接),拟证明案涉网站模板独创性低,且网页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依法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即便案涉网页构成作品,原告亦非权利人。

2、原告网站的robots协议以及sitemap文件,拟证明被告在网站上展示案涉网站模板系原告许可默认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3、原告网站截图以及被告网站截图,拟证明原告网站语言为PHP,被告网站语言是C#(aspx),属两种完全不相同的语言,被告无法获取原告用PHP语言编写的源代码。

4、被告网站服务器头部代码的部分截图;

5、被告网站后台聊天截图;

证据4、5拟共同证明被告展示时间短,未更改网站署名,被告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6、被告网站的操作视频,拟证明被告并未向第三方提供案涉网站模板,所有出售的网站均需按客户的需求进行议价后,根据客户提交的图片、文字内容等各项资料,进行网页设计并提供给客户。

7、百度统计关于被告网站的热力图截图;

8、百度搜索引擎对被告网站的收录量截图;

证据7、8拟共同证明被诉侵权网站的传播范围有限,被告未给原告造成损失。

9、第三方网站查询的网页截图以及文档,拟证明案涉网站模板独创性低,且网页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依法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即便案涉网页构成作品,原告亦非权利人。

10、http://www.dede58.com网站截图,拟证明网站模板的市场交易模式为,客户购买会员后,可以随意使用各种模板,这种模板本身并不具有很多价值,服务商会根据客户提供的具体信息在模板下进行编辑,从而生成符合客户要求的网站。

这种后台的服务才是模板建站的核心商业价值。

原告在本案中起诉的只是模板本身而非后台的网站支持服务。

原告长沙米拓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为网页截图,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截图时间均为原告起诉之后,无法确认网站上所有图片文字等素材的真实形成时间,部分截图只截取了部分网页,无法与原告的整体网页设计进行对比;

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网站并非搜索引擎网站;

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已举证证明被告将原告的网站模版复制到了其网站上对外销售;

对证据4、5的三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是2019年4月23日才开始复制原告的模板,也不能证明其是在2019年8月19日停止侵权;

对证据6的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系2019年11月6日形成,为原告起诉后形成的,网站处在被告的控制之下,被告可以任意修改、编辑网站内容,任意设置自己的网站功能;

对证据7、8的三性均有异议,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第三方统计非官方的统计口径,且仅仅统计了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的数据;

对证据9的三性不认可,网页内容无法判断其生成的时间,不能确定其是否在原告模板生成之前生成,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对证据10的三性不认可,每个公司的经营方式不同,盈利点也不同,原告有自己的版权和盈利方式。

模板商业价值的高低取决于模板的独创性等因素,不能因为他人的售价低就认定市场上所有的商业模板价值低。

本院对被告成都思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系网页截图,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需要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

证据2、3,因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需要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

证据4、5、6系被告自行针对其网站电子数据所制作的截图和视频,无法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且原告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其三性不予认定;

证据7、8、9、10系被告在第三方百度网站搜索结果的截图,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需要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长沙米拓公司系一家从事软件开发、计算机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研发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长沙米拓公司开发了一套名为“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简称:MetCMS]V6.0”的计算机软件,并于2018年3月7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2479988号”。

2018年9月26日,国家版权局作出软著变补字第201821383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证明》,将“MetInfo企业网站管理系统[简称:MetCMS]V6.0”的名称变更为“米拓企业建站系统[简称:MetInfo]V6.0”。

长沙米拓公司分别运营了××和××两家网站,其中××网站的备案许可号为湘ICP备07500799号-18,××网站的备案许可号为湘ICP备07500799号-5。

“米拓”和“米拓建站”均取得商标注册登记,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平面美术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

原告长沙米拓公司基于“MetInfoV6.0”及其升级版本,开发了32套网站模板软件,并取得了相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该32套网站模板已在其运营的××或××网站上线。

具体情况如下:1、米拓mui198网站模板程序(简称mui198),证书号:软著登字第3841564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7月2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7月17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7月17日。

2、米拓mui271网站模板程序(简称mui271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3961819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8月20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

3、米拓mui279网站模板程序(简称mui279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008551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9月7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

4、米拓mui179网站模板程序(简称mui179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132419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7月10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7月13日。

5、米拓mui001可视化编辑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001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3880373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7年10月2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9年7月4日。

6、米拓mui002可视化编辑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002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033762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7年10月18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7年11月8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9年7月4日。

7、米拓mui003网站模板程序(简称mui003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066210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4月17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4月25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9年7月4日。

8、米拓mui068网站模板程序(简称mui068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3804432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3月10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3月1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9年7月4日。

9、米拓mui085网站模板程序,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057956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11月9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11月2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9年7月4日。

10、米拓mui238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238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408342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8月1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8月8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8月8日。

11、米拓mui159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159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52014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6月8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

12、米拓mui155网站模板程序(简称mui155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52006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6月2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

13、米拓mui188可视化编辑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188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52009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7月6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7月13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7月13日。

14、米拓mui189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189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92113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7月16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7月13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7月13日。

15、米拓mui455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455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419432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12月7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12月14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

16、米拓mui463响应式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463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58063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12月19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

17、米拓mui316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316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42151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9月21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9月27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9月297日。

18、米拓m1156ui009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1156ui009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32906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6月12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6月1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6月19日。

19、米拓mui387可视化编辑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387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32915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10月23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

20、米拓mui150可视化编辑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150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32900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6月8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

21、米拓mui164网站模板软件说明书(简称mui164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58066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6月12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6月20日。

22、米拓mui171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171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58071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6月27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6月27日。

23、米拓mui177可视化编辑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177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30S26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6月20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6月2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

24、米拓mui178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178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30828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25、米拓mui180可视化编辑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180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57899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6月29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

26、米拓mui181响应式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181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57900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8月3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8月10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

27、米拓mui182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182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58005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6月21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28、米拓mui183可视化编辑网站模板程序(简称mui183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58000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6月29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7月6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7月6日。

29、米拓mui184网站模板程序(简称mui184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57904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30、米拓mui185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185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58068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6月22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

31、米拓mui225网站模板程序(简称mui225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25356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

32、米拓mui229可视化编辑网站模板软件(简称mui229模板),证书号:软著登字第4525983号,开发完成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登记首次发表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包括全部权利,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7月30日。

原告长沙米拓公司另有13套网站模板软件虽未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但已在其运营的××或××网站上线,具体情况如下:1、米拓m1156ui001网站模板程序软件(以下简称m1156ui001模板),上线网站××,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6月5日。

2、米拓mui389网站模板程序软件(以下简称mui389模板),上线网站××,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模板网页底部标注“PoweredbyMeInfo6.1.3”。

3、米拓mui348网站模板程序软件(以下简称mui348模板),上线网站××,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模板网页底部标注“PoweredbyMeInfo6.1.3”。

4、米拓mui300网站模板程序软件(以下简称mui300模板),上线网站××,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模板网页底部标注“PoweredbyMeInfo6.1.1”。

5、米拓mui277网站模板程序软件(以下简称mui277模板),上线网站××,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8月29日,模板网页底部标注“PoweredbyMeInfo6.1.0”。

6、米拓mui201网站模板程序软件(以下简称201模板),上线网站××,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模板网页底部标注“PoweredbyMeInfo6.0.0”。

7、米拓mui175网站模板程序软件(以下简称mui175模板),上线网站××,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模板网页底部标注“PoweredbyMeInfo6.0.0”。

8、米拓mui173网站模板程序软件(以下简称mui173模板),上线网站××,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6月28日,模板网页底部标注“PoweredbyMeInfo6.0.0”。

9、米拓m1156ui013网站模板程序软件(以下简称m1156ui013模板),上线网站××,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12月17日,模板网页底部标注“PoweredbyMeInfo6.1.3”。

10、米拓m1156ui012网站模板程序软件(以下简称m1156ui0123模板),上线网站××,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12月7日。

11、米拓mui208网站模板程序软件(以下简称mui208模板),上线网站××,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7月26日,模板网页底部标注“PoweredbyMeInfo6.0.0”。

12、米拓mui293网站模板程序软件(以下简称mui293模板),上线网站××,最迟上线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模板网页底部标注“PoweredbyMeInfo6.1.1”。

13、米拓mui500网站模板程序软件(以下简称mui500模板),上线网站××,最迟上线时间为2019年1月17日,模板网页底部标注“PoweredbyMeInfo6.1.3”。

原告长沙米拓公司在××网站的robots文件中设置了站点地图文件,即“Sitemap:https://××/sitemap.xml”,同时亦设置了禁止搜索目录,具体为“User-angent;Disallow:/admin/;Disallow:/cache;Disallow:/config/;Disallow:/include/;Disallow:/lang/;Disallow:/public/;Disallow:/install/;Disallow:/template/;Disallow:/upload/;Disallow:/siemap/templates/;Disallow:/install/;Disallow:/job/templates/;Disallow:/member/;Disallow:/sitemap/templates/;Disallow:/wap/templates/”。

原告长沙米拓公司分别与湖南竞网智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好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印了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以宣传、推广其产品。

2019年5月8日,湖南湘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长沙米拓公司的委托,出具了湘楚会审字[2019]第0643号《专项审计报告》。

根据该报告显示,长沙米拓公司2016年至2018年的研发费用分别为92100元、183600元、794200元。

被告成都思乐公司是一家从事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业务的企业,通过经营的www.cdsile.com网站为客户提供网络建站服务。

在www.cdsile.com网站上,成都思乐公司展示有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风格的大量网站模板,并在每一具体的网站模板下设置“在线预览”和“立即购买”功能,标明了销售价格,未标注版权信息。

原告长沙米拓公司称,被告成都思乐公司在www.cdsile.com网站上复制、发行了原告米拓mui198等45套网站模板程序,具体情况如下:1、被告钢铁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98网站模板程序;

2、被告物联网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271网站模板程序;

3、被告政府官网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279网站模板程序;

4、被告网站建设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79网站模板程序;

5、被告科技产品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001网站模板程序;

6、被告茶叶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002网站模板程序;

7、被告家具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003网站模板程序;

8、被告软件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068网站模板程序;

9、被告化工科技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085网站模板程序;

10、被告互联网技术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1156ui001网站模板程序;

11、被告空压机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238网站模板程序;

12、被告智能家居设备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500网站模板程序;

13、被告区块链科技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59网站模板程序;

14、被告国际物流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55网站模板程序;

15、被告精密齿轮制造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88网站模板程序;

16、被告晶振电子科技公司响应式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89网站模板程序;

17、被告大数据金融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293网站模板程序;

18、被告太阳镜商城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455网站模板程序;

19、被告建站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462网站模板程序;

20、被告led灯具制造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316网站模板程序;

21、被告室内设计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1156ui009网站模板程序;

22、被告VR虚拟现实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387网站模板程序;

23、被告智能家居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50网站模板程序;

24、被告智能家居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208网站模板程序;

25、被告海洋生态公园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1156ui012网站模板程序;

26、被告科技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1156ui013网站模板程序;

27、被告财务咨询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64网站模板程序;

28、被告艺术画廊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71网站模板程序;

29、被告时尚摄影网站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73网站模板程序;

30、被告印刷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75网站模板程序;

31、被告日用品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77网站模板程序;

32、被告钢铁集团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78网站模板程序;

33、被告小儿推拿中心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80网站模板程序;

34、被告玩具商城网站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81网站模板程序;

35、被告电子产品外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82网站模板程序;

36、被告阀门厂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83网站模板程序;

37、被告LED照明灯外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84网站模板程序;

38、被告户外用品外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185网站模板程序;

39、被告电子科技产品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201网站模板程序;

40、被告电气设备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225网站模板程序;

41、被告无人机厂家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229网站模板程序;

42、被告环保协会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277网站模板程序;

43、被告协会组织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300网站模板程序;

44、被告软件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348网站模板程序;

45、被告钢铁加工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复制原告米拓mui389网站模板程序。

为证明被告成都思乐公司的钢铁企业等45套响应式网站模板侵害了原告米拓mui198等45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长沙米拓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6日、8月7日向长沙市麓山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具体操作如下:一、首先打开“Bandicam”录屏软件,点击录屏开始。

二、在桌面新建一个名称为“成都思乐侵权模板01”的文件夹、“成都思乐侵权模板01”的MicrosoftWord文档。

(该页面用PrintScreen/SysRq键截屏,并保存至桌面上名称为“成都思乐侵权模板01”的MicrosoftWord文档内)。

三、打开360浏览器,选择“清除上网痕迹”,在搜索框中输入“北京时间”,点击“搜索”,进入显示有“北京时间-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09:5026周二2019年08月06日”等字样的页面。

(该页面用PrintScreen/SysRq键截屏,并保存至桌面上名称为“成都思乐侵权模板01”的MicrosoftWord文档内。

四、在搜索框中输入“ICP备案查询”,“点击搜索”,进入显示有“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等字样的页面;

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主办单位名称”中输入“成都思乐科技有限公司”,点击“提交查询”,进入显示有“主办单位名称:成都思乐科技有限公司,网站首页网址:××;

www.cdsile.com”等字样的页面。

(该页面用PrintScreen/SysRq键截屏,并保存至桌面上名称为“成都思乐侵权模板01”的MicrosoftWord文档内)。

五、点击“ICP备案?_360搜索”选项卡,在搜索框中输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该网站首页;

在搜索框中输入“成都思乐科技有限公司”,点击“查询”,进入显示有“成都思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字样的页面,向下拉动滚动条。

(该页面用PrintScreen/SysRq键截屏,并保存至桌面上名称为“成都思乐侵权模板01”的MicrosoftWord文档内)。

六、点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_360搜索”选项卡,在网址搜索栏中输入“www.cdsile.com”;

点击“Enter键”,进入显示有“思乐首页网站建设成功案例”等字样的页面,向下拉动滚动条。

(该页面用PrintScreen/SysRq键截屏,并保存至桌面上名称为“成都思乐侵权模板01”的MicrosoftWord文档内)。

七、点击“快速建站”;

点击“模版列表”,进入显示有“海量模板?任你挑选”等字样的页面,向下拉动滚动条。

(该页面用PrintScreen/SysRq键截屏,并保存至桌面上名称为“成都思乐侵权模板01”的MicrosoftWord文档内)。

八、返回第七步,在“搜索您想要的模板”的搜索框内输入“钢铁企业”,点击“Enter键”,进入显示有“钢铁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在线预览立即购买”等字样的页面;

点击“在线预览”,进入显示有“Kingfo专业钢材批发标杆企业”等字样的页面,向下拉动滚动条。

(该页面用PrintScreen/SysRq键截屏,并保存至桌面上名称为“成都思乐侵权模板01”的MicrosoftWord文档内)。

九、在“Kingfo专业钢材批发标杆企业”页面空白处,鼠标右击“查看框架的源代码(V)”,进入该页面的“框架源代码”页面,“全选复制”该框架源代码保存在“01mui198”的“html代码.txt”文件内。

(该页面用PrintScreen/SysRq键截屏,并保存至桌面上名称为“成都思乐侵权模板01”的MicrosoftWord文档内)。

十、点击上述“框架源代码”第14行链接“basic.Css?

6200”,进入该链接页面,“全选复制”该代码保存在“01mui198”的“首页基础css.txt”文件内。

(该页面用PrintScreen/SysRq键截屏,并保存至桌面上名称为“成都思乐侵权模板01”的MicrosoftWord文档内)。

十一、返回第九步,点击“框架源代码”第15行链接“indexcn.css?

1564983108”,进入该链接页面,“全选复制”该代码保存在“01mui198”的“首页css.txt”文件内。

(该页面用PrintScreen/SysRq键截屏,并保存至桌面上名称为“成都思乐侵权模板01”的MicrosoftWord文档内)。

十二、返回第九步,点击“框架源代码”第758行链接“basic.js?

6200”,进入该链接页面,“全选复制”该代码保存在“01mui198”的“首页js.txt”文件内。

(该页面用PrintScreen/SysRq键截屏,并保存至桌面上名称为“成都思乐侵权模板01”的MicrosoftWord文档内)。

针对其余44套网站模板的取证过程与上述第七至第十二步类同。

原告长沙米拓公司另于2019年7月12日向长沙市麓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具体操作如下:一、打开“Bandicam”录屏软件,点击录屏开始。

二、在桌面新建“米拓维权”文件夹、新建“数据同步对比截图”的MicrosoftWord文档。

三、打开360浏览器,在搜索栏中输入“北京时间”,点击Enter键,进入显示有“北京时间-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14:0324星期五2019年7月12日”等字样的页面;

在搜索栏中输入“www.cdsile.com”,进入显示有“思乐首页网站建设”等字样的页面;

点击“快速建站”进入显示有“思乐急速建站”等字样的页面;

点击“模版列表”进入显示有“海量模板?任你挑选”等字样的页面。

(截图保存在名称为“数据同步对比截图”的MicrosoftWord文档内)。

四、在该页面的搜索框内输入“钢铁企业”,点击Enter键,进入显示有“钢铁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在线预览立即购买”等字样的页面;

点击“在线预览”,进入显示“Kingfo专业钢材批发标杆企业”等字样的页面。

(截图保存在名称为“数据同步对比截图”的MicrosoftWord文档内)。

五、在当前页面空白处,鼠标右键“查看框架的源代码(V)”,进入“钢铁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框架源代码页面的页面中。

(截图保存在名称为“数据同步对比截图”的MicrosoftWord文档内)。

六、全选复制“钢铁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框架源代码页面代码。

(保存在名称为“思乐mui198修改前HTML.txt”的文档中)。

七、在360浏览器中,新建一个空白页面,网址栏输入“mb.mituo.cn/mui198/iCdoELpT7U/”,进入显示有“metinfo管理员登录”等字样的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显示有“Kingfo专业钢材批发标杆企业”等字样的页面。

(截图保存在名称为“数据同步对比截图”的MicrosoftWord文档内)。

八、点击上述页面“传统后台”进入显示有“Metinfo首页后台可视化”等字样的页面;

点击“设置-基本信息”进入显示有“网站名称钢材企业响应式模板网站LOGO”等字样的页面;

在“网站描述”文字表述中添加一句“版权所有人为长沙市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在“地址邮编”文字表述中添加一句“本网站版权所有人为长沙市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点击“保存”。

(截图保存在名称为“数据同步对比截图”的MicrosoftWord文档内)。

九、返回步骤四,刷新“Kingfo专业钢材批发标杆企业”页面,重复步骤五。

(截图保存在名称为“数据同步对比截图”的MicrosoftWord文档内)十、全选复制“钢铁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框架源代码页面代码。

(保存在名称为“思乐mui198修改后的HTML代码.txt”的文档中)。

十一、关闭“Bandicam”录屏软件,取得名称为“bandicam2019-07-1214-00-56-246.avi”的视频资料一份。

长沙市麓山公证处针对上述取证过程,分别出具了(2019)湘长麓证民字第5855、5856、5857、5858、5531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的显示,将被告成都思乐公司的钢铁企业等45套响应式网站模板的网页,与原告长沙米拓公司米拓mui198等45套网站模板程序运行后所得到的可视化网页页面(以下简称模板网页)进行比对,情况如下:1、钢铁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98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钢铁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模板演示数据,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

若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材料,我们将支付合理报酬或立即予以删除!。

在原告长沙米拓公司对米拓mui198网站模板程序的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即在“网站描述”文字表述中添加一句“版权所有人为长沙市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地址邮编”文字表述中添加一句“本网站版权所有人为长沙市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再次查看被告钢铁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第10行显示:本网站版权所有人为长沙市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模板演示数据,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

若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材料,我们将支付合理报酬或立即予以删除!。

2、物联网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271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物联网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3、政府官网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279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政府官网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4、网站建设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79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网站建设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5、科技产品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001网站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科技产品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6、茶叶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002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茶叶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7、家具公司响应式模板网页与米拓mui003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家具公司响应式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8、软件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068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软件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9、化工科技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085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化工科技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10、互联网技术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首页与米拓m1156ui001模板网页的首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互联网技术响应式网站模版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11、空压机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238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空压机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12、智能家居设备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500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智能家居设备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13、区块链科技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59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区块链科技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14、国际物流公司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55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国际物流公司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15、精密齿轮制造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88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精密齿轮制造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16、晶振电子科技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89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晶振电子科技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17、大数据金融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293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大数据金融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18、太阳镜商城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455网站模板可视界面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太阳镜商城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19、建站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463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建站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20、led灯具外贸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316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led灯具外贸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21、室内设计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1156ui009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室内设计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第12行显示:。

22.VR虚拟现实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局部与米拓mui387模板网页局部在框架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相似性。

查看VR虚拟现实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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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智能家居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50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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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智能家居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208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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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海洋生态公园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局部与米拓m1156ui012模板网页局部在框架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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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科技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1156ui013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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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财务咨询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64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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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艺术画廊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71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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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时尚摄影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73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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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印刷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75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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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日用品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77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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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钢铁集团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78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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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小儿推拿中心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80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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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玩具商城网站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81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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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电子产品外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82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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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阀门厂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83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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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LED照明灯外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84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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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户外用品外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185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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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电子科技产品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201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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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电气设备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225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被告电气设备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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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无人机厂家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229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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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环保协会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277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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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协会组织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300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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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软件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348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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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钢铁加工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与米拓mui389模板网页在框架设计、功能板块、图片选用、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

查看被告钢铁加工公司响应式网站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其中第10行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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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比对结果,被告认可通过www.cdsile.com网站抓取了原告米拓mui198等45套模板网页的HTML、CSS、JS文件,但否认抓取了原告模板程序的PHP源代码,其理由在于www.cdsile.com仅向客户提供搜索服务,网站所展示的钢铁企业等45套响应式网站模板仅系被告抓取的原告网站的网页快照。

原告长沙米拓公司则认为,被告成都思乐公司复制了米拓mui198等45套网站模板程序,构成对其软件著作权、网页著作权的侵害,遂将被告诉到本院。

庭审过程中,经本院释明后,被告明确表示,其仅能提交www.cdsile.com网站搜索引擎的源代码,无法提供模板程序的源代码。

另查明,1、长沙米拓公司为本案取证而向长沙市麓山公证处支付公证服务费4800元。

2、原告长沙米拓公司××网站的编写语言为PHP语言,被告www.cdsile.com网站的编写语言为C#语言。

3、被告成都思乐公司为证明其网站传播范围有限,以“moban.cdsile”为关键词在百度中搜索,搜索结果数为两个。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作品保护范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本条例所称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本案中,米拓mui198等45套网站模板系原告长沙米拓公司基于MetInfoV6.0及其升级版本而开发的模板程序。

长沙米拓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该45套网站模板程序的源代码,并当庭演示了由计算机执行源代码的过程,其运行结果能够得到可视化的模板网页。

因此,米拓mui198等45套网站模板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而模板网页是模板程序经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后的结果,在模板程序已经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没有必要再对模板网页另行予以特殊保护。

二、关于模板程序权利归属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三、四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米拓mui198、mui271、mui279、mui179、mui001、mui002、mui003、mui068、mui085、mui238、mui159、mui155、mui188、mui189、mui455、mui463、mui316、m1156ui009、mui387、mui150、mui164、mui171、mui177、mui178、mui180、mui181、mui182、mui183、mui184、mui185、mui225、mui229等共计32套模板程序软件已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上述证书记载的著作权人均为长沙米拓公司,原告亦能够提供该32套网站模板程序的源代码,故在被告成都思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长沙米拓公司系该32套网站模板程序的软件著作权人。

米拓m1156ui001、Mui389、Mui348、Mui300、Mui277、Mui201、Mui175、mui173、M1156ui013、M1156ui012、Mui208、Mui293、Mui500等共计13套网站模板程序,虽未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已在原告长沙米拓公司运营的××或××网站上线。

在该13套网站模板程序运行后得到的可视化模板网页上,载有“poweredbyMetInfoV6.0”(或者升级版)的信息,且原告长沙米拓公司亦能够提供该13套网站模板程序的源代码,故在被告成都思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长沙米拓公司系该13套网站模板程序软件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对于被告成都思乐公司提出的32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未载明源代码,无法证实该32份登记证书对应的软件程序就是米拓mui198、mui271、mui279、mui179、mui001、mui002、mui003、mui068、mui085、mui238、mui159、mui155、mui188、mui189、mui455、mui463、mui316、m1156ui009、mui387、mui150、mui164、mui171、mui177、mui178、mui180、mui181、mui182、mui183、mui184、mui185、mui225、mui229的抗辩,本院认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长沙米拓公司提交的32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仅系其享有著作权佐证,在长沙米拓公司已经提交了模板上线时间证据、模板程序源代码,且被告成都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网站技术特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由于模板网页系模板程序经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后的结果,而原告长沙米拓公司已经证明下列事项:1、被诉侵权模板网页与原告mui198等45套模板网页的内容具有一致性或高度相似性;

2、被诉侵权模板网页的框架源代码中含有“米拓建站”“××”“MeInfo”等版权标识,以及mui198等45套具体模板编号;

3、在原告修改米拓mui198模板程序的相关内容后,被告“钢铁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的框架源代码亦发生相应改变,故原告已完成其举证责任,可以初步证明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的模板程序。

如果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则应由被告就其抗辩承担举证责任。

经本院释明后,被告未能提供其网站上钢铁企业等45套响应式网站模板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代码,而是辩称其网站模板系通过搜索引擎程序从案外第三方网站上抓取的网页快照。

对此,本院认为,网页快照系搜索引擎提供者将第三方特定时间点的网页内容抓取并存储于搜索引擎服务器中,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所查看到的网页快照系搜索引擎提供者抓取之时的第三方网页的内容,而非用户查看时的第三方网页的内容。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在原告修改米拓mui198模板程序的相关内容后,被告“钢铁企业响应式网站模板”的框架源代码亦同步发生相应改变,不符合网页快照的技术特征。

由于被告既未提供被诉侵权网站模板的程序代码,也未能合理解释其网站上出现原告网站模板的原因,故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现有证据形成了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被告成都思乐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了原告mui198等45套网站模板程序。

四、关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权利类型为复制权、署名权、发行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本院具体分析如下:1、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被告成都思乐公司将mui198等45套网站模板程序复制到其网站上,侵害了原告长沙米拓公司的计算机软件复制权;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被告成都思乐公司删除mui198等45套网站模板中的版权信息,侵害了原告长沙米拓公司的计算机软件署名权;

3、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由于模板网页系模板程序经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后的结果,现被告成都思乐公司删除mui198等45套网站模板中的版权信息,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成都思乐公司相应修改了模板程序的源代码,侵害了原告长沙米拓公司的计算机软件修改权;

4、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原告长沙米拓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成都思乐公司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实际销售了案涉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5、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虽然被告在其网站上复制了mui198等45套网站模板程序,但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部分被诉侵权模板网页,并不能证明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浏览、下载被诉侵权模板程序的源代码,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6、获得报酬权。

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性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

被告成都思乐公司未经原告长沙米拓公司的许可,在www.cdsile.com网站上商业性复制、使用米拓mui198等45套网站模板程序,未支付合理,侵害了原告长沙米拓公司获得报酬的权利。

对于被告成都思乐公司提出的原告允许搜索、复制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虽然原告××网站的robots协议中设置了站点地图文件,但该文件是便于第三方在网络环境中搜索××网站,且设置了大量禁止搜索目录,并不代表允许第三方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案涉45套网站模板程序,故被告成都思乐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成都思乐公司另提出,www.cdsile.com网站与××、××网站使用不的编程语言,被告无法复制原告模板程序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网页设计语言是否相同,与被告网页是否复制米拓mui198等45套网站模板程序,系两个独立的事实。

不论www.cdsile.com采用何种设计语言,均不影响被告因复制米拓mui198等45套网站模板程序而构成侵权的法律认定,故对被告成都思乐公司的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侵权责任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权。

被告成都思乐公司侵害了原告长沙米拓公司对mui198等45套网站模板程序所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利,原告长沙米拓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因被告已实际停止在www.cdsile.com上复制米拓mui198等45套网站模板程序,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消除影响。

原告长沙米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了名誉损害,故对原告长沙米拓公司要求被告成都思乐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表为期三个月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赔偿损失。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原告长沙米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亦未证明成都思乐公司的实际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开发成本、原告的推广成本、侵权行为系商业性使用、被告与原告的行业竞争关系、被告已停止侵权行为等因素,酌情确定每套计算机软件的赔偿额(含合理维权费用)为3000元,共计135000元。

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三、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一、七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成都思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35000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2582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2910元,由被告成都思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法官助理李勰书记员刘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

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二十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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