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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至诚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738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至诚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至诚烟酒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738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蕊,北京兰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至诚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御园华府S9幢119商铺。

经营者:徐秀梅,女,汉族,1972年4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至诚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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