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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魏都惠多购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0知民初29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昌魏都惠多购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惠多购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2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宁,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魏都惠多购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与五一路交叉口百合佳苑第4幢东1单元13层。

经营者:马亚红,女,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魏都惠多购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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