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2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宁,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魏都惠多购百货商行,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新兴路与五一路交叉口百合佳苑第4幢东1单元13层。
经营者:马亚红,女,汉族,1971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魏都惠多购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