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408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城东婉尚生活日用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239号110室-163室温岭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81MA29W2XT6P。
经营者:朱丽华。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温岭市城东婉尚生活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