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7号 原告:周兆弟,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港区镇。
法定代表人:黄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林,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下蜀镇沿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赛荣。
原告周兆弟、原告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华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周兆弟、原告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兆弟、原告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兆弟、原告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兆弟、原告江苏天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