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283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段宗德洁具经销中心,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泰山街道大桥北路48号弘阳综合一区一层1149号。
经营者:段宗德,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婷婷,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段宗德洁具经销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6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