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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武邑县汉庭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1知民初13号
案件名称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武邑县汉庭快捷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邑县汉庭快捷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1知民初13号 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F33室。

法定代表人:何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雷,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赢,北京市天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邑县汉庭快捷宾馆,住所地:武邑县东昌街东侧。

经营者:郭风来,男,汉族1981年9月3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庭星空上海公司)与被告武邑县汉庭快捷宾馆(以下简称武邑汉庭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互联网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汉庭星空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雷、被告武邑汉庭宾馆的经营者郭风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487495号“汉庭”商标、第6252347号“汉庭酒店及图”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终止在酒店外观、店招、内部用品、装饰装潢、网络、对外直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汉庭”、“汉庭酒店及图”);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与“汉庭”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3、判令被告在携程网、艺龙网、去哪儿网、途牛网、大众点评网、糯米网等网站上发布的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信息进行删除和屏蔽: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5、判令被告在公开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3日,注册资本壹亿零捌佰万美元,隶属于华住酒店集团。

华住酒店集团,是国内第一家多品牌的连锁酒店管理集团。

2010年3月26日,“华住酒店集团”的前身“汉庭酒店集团”(NASDAQ:HTHT)在纳斯达克成功上市。

2019年6月,华住在全国400多座城市,运营4000多家酒店,并拥有80000多名员工,目前,华住运营的酒店品牌已经覆盖多元市场,包括高端市场的美爵、禧玥、花间堂,中端市场的诺富特、美居、漫心、全季、桔子水晶、桔子精选、CitiGO、星程、宜必思尚品,以及大众市场的宜必思、汉庭优佳、汉庭、怡莱、海友等知名酒店品牌。

中国住宿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是第4487495号“汉庭”商标、第6252347号“汉庭酒店及图”商标权利人,其授予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对侵犯包括但不限于第4487495号“汉庭”商标、第6252347号“汉庭酒店及图”商标的行为进行举报及提起诉讼的权利。

“汉庭”品牌源于中国江苏,第一家汉庭酒店开设在江苏省昆山市,经过十多年发展,“汉庭”已经成为国内家喻户晓的酒店业知名品牌。

“汉庭”注册商标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新加坡等地都进行了注册,已经是国际知名品牌,并于2010年3月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

汉庭连锁酒店目前在中国大陆有数千家门店,业绩始终位居国内领先。

被告武邑县汉庭快捷宾馆在2017年开业,其在外观、广告牌、店招、内部用品、装饰装演、对外宣传中擅自使用“汉庭”文字及图案标识,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告发现被告还在携程网、艺龙网、去哪儿网、途牛网、大众点评网、糯米网上以“武邑汉庭快捷宾馆”对外宣传,并在上述网站上显示酒店店招使用“汉庭快捷宾馆”。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被告于2017年使用“武邑县汉庭快捷宾馆”作为其企业名称。

在被告登记开业前,原告及其关联公司在全国、特别是在河北省衡水市设立了众多汉庭连锁酒店,被告作为住宿服务行业竞争者,主观上具有利用及攀附“汉庭”系列注册商标、标识知名度、影响力的故意,客观上必然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及误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及“汉庭”在经营中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

被告主观恶意明显,其经营的酒店82间客房,侵权规模大、后果严重,原告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武邑汉庭宾馆当庭答辩称,侵权行为一开始并不知道,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也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接到诉讼状才知道这个事,马上进行了整改,现在已经基本整改完毕。

原告汉庭星空上海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第一组证据,第4487495号、第6252347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受理通知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公证书。

证明目的为中国住宿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系汉庭商标的先权利人,许可原告使用汉庭系列商标,并授权原告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害汉庭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组证据原告等多家公司使用汉庭品牌的相关经济指标,证明目的原告公司规模大,营业额高,汉庭品牌和原告企业知名度高,受众群体多,品牌影响力大。

第三组证据广告宣传审计报告、合同、发票及报刊、杂志等。

证明目的原告及相关公司每年花费数百万元进行推广,汉庭品牌知名度高。

第四组证据汉庭品牌荣誉。

中国饭店协议于2017年推荐汉庭申请中国驰名商标,2011年至2015年在行业内排名位列前三名,2018年4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第4487495号汉庭商标位驰名商标。

截至2019年,证明目的汉庭品牌和原告企业获得多项荣誉,汉庭品牌和原告企业知名度高。

第五组证据汉庭商标保护记录。

原告多次向各地人民法院和工商局对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的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均胜诉。

证明目的汉庭商标知名度高,傍名牌多。

第六组证据证据保全公证书、携程、艺龙等平台公证书。

证明目的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以汉庭的名义对外宣传和推广,给汉庭品牌的美誉度造成了恶劣影响。

被告明知原告系汉庭品牌合法使用权人,其也明知不能使用汉庭品牌,仍继续使用,被告属于恶意侵害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应适用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赔偿标准。

第七组证据合理开支。

原告因维权支出律师费4万元。

武邑汉庭宾馆的质证意见为:没有意见。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在被告对原告汉庭星空上海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不持异议的情况下,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中国住宿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是第4487495号“汉庭”商标权利人,该商标于2008年8月28日获得授权,有效期至2018年8月27日,后续展至2028年8月27日。

中国住宿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亦是第6252347号“汉庭酒店及图”的商标权利人,该商标于2010年3月28日获得授权,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

上述两个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类别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临时住宿处出租、饭店、旅馆预定、旅游房屋出租等。

2013年12月6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汉庭星空上海公司受让了上述两个商标,后于2014年3月6日,汉庭星空上海公司又将上述两个商标转让给中国住宿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2016年9月26日中国住宿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经公证出具授权书,授权汉庭星空上海公司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向人民法院起诉他人侵犯授权人商标及其他与之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

授权期限至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内。

2013年1月汉庭星空上海公司使用在饭店管理、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汉庭”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中国饭店协会于2017年3月2日推荐“汉庭”申请中国驰名商标。

2017年金马奖评审委员会认定汉庭酒店为“2016-2017年度中国国民酒店品牌”。

被告武邑汉庭宾馆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郭风来,于2017核准注册并开业,位于武邑县东昌街东侧。

其店招、网络宣传都使用了“汉庭”标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汉庭”等相关标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二、如果构成,被告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汉庭星空上海公司经中国住宿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对第4487495号“汉庭”、第6252347号“汉庭酒店及图”注册商标享有在中国大陆就侵权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责任的权利。

上述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均包括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汉庭”系列商标经过原告及关联公司的长期使用,在住宿服务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告经营业务范围为住宿服务,与原告第4487495号“汉庭”、第6252347号“汉庭酒店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

被告在楼房顶部、网络宣传中使用“汉庭”文字及图案标识,与原告享有权利的第4487495号“汉庭”商标、第6252347号“汉庭酒店及图”商标,在文字上完全相同,构图基本相同,构成近似。

综上,被告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的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汉庭”相关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市场主体、服务来源的混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辩称,其字号是合法注册,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

本院已查明,郭风来于2017年经核准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武邑县汉庭快捷宾馆”。

“汉庭”系列商标在行业内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作为住宿服务同业竞争者,将“汉庭”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注册并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汉庭”系列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

被告在店面的店招、网络宣传中都使用了“汉庭”标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客观上使普通消费者认为被告与原告经营的汉庭连锁酒店存在某种关联关系,造成市场混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与商标侵权,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即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487495号“汉庭”商标、第6252347号“汉庭及图”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应立即停止在其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中使用“汉庭”文字,并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汉庭”文字的名片、店招等。

关于消除影响,根据现有证据查明中国住宿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在武邑县域尚未有授权公司经营,且无直接证据证明因被告导致原告商誉受损,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登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通过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行为的获利亦无法查明,本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经营时间、主观过错、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虽然原告提供了律师收费发票一张,但结合本案律师提供的被告侵权证据只有网上下载的,未提供实地勘测、公证等其他费用,不能仅凭其单方提供的发票数额就认定是其合理的费用,故考虑到被告属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欠缺,接本院传票后,积极进行整改,特别是武邑县原属国家级贫困县,经济欠发达,且新冠病毒疫情对住宿行业影响较大等因素,综合酌情确定被告武邑汉庭宾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4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邑县汉庭快捷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4487495号“汉庭”、第6252347号“汉庭酒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武邑县汉庭快捷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带有“汉庭”字样的字号名称;

三、被告武邑县汉庭快捷宾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4万元;

四、驳回原告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由武邑县汉庭快捷宾馆负担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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