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太原市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辖终174号
案件名称太原市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原市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敦化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359、365号2305-2307室。

法定代表人:李从瑞,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上诉人太原市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8民初42658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嘉隆公司上诉称:嘉隆公司与搜狐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搜狐公司不属于适合的被告,故一审法院无管辖权。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为太原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上诉人请求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金茂公司诉称,其享有第1499793号“金茂JINMAO”商标等商标专用权,嘉隆公司未经许可在包括搜狐公司运营网站(focus.cn)等网站上,突出使用“金茂府”字样宣传地产项目,侵害了金茂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金茂公司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其将嘉隆公司与搜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搜狐公司作为原审被告之一,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金茂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嘉隆公司与搜狐公司是否实际构成共同侵权、是否为必要共同诉讼,不影响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判定,可以待到实体审理阶段进行审查。

综上,嘉隆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