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283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亿讯手机卖场南街店,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县。
经营者:刘玲玲。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亿讯手机卖场南街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