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6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澧县李峰商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澧县。
经营者:李峰。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澧县李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