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222号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肖阳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玉军,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谷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沈青华。
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谷无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请求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准许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肖氏凡星照明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审 判 员 孙一中审 判 员 潘 威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闫江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