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7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5,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2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F,住所地枣庄市峄城经济开发区福兴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严永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市新浦区同和社区喜娃烟酒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1,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余聪,该公司总经理。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区同和社区喜娃烟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7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已于2020年6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应将本案指定给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穆拉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新浦区同和社区喜娃烟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0)苏07执145号,执行依据:(2019)苏07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