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15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县都乐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松县都乐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宿松县都乐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再松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查世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刘柯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