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61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泗阳县众兴镇赵云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众兴西路2号神龙小区(B1)。
经营者:赵云,女,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须千,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众兴镇赵云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主张的赔偿数额为30000元。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