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3执142号胡珊、严君: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珊、严君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2017)苏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
因被执行人胡珊、严君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执行胡珊、严君罚金各4.5万元”。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2018年6月27日、2019年12月5日,严君、胡珊已分别向本院缴纳罚金4.5万元;
2018年4月25日,本案侦查机关泉山公安分局向本院转入扣押款22万元,其中胡珊、严君各10万元,同案犯钟金凤2万元;
2018年6月26日,泉山公安分局向本院转入同案犯王燕萍扣押款3万元。
全案共计执行到位34万元,故(2017)苏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中,胡珊、严君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