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387号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川埠村。
法定代表人:蒋国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吴淞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贾小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红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屺亭街道奔马财富广场6幢6单元110号。
法定代表人:马红霞,总经理。
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红颖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