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145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经理。
被告:淄博市淄川万通燃料运销中心,经营场所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泉王路宋家坊村北。
投资人:杨忠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淄博市淄川万通燃料运销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