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初274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侯卫国五金百货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保利香槟国际小区23幢1008号一层商铺“五金百货商行商铺”。
经营者:张小丽。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侯卫国五金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1.5万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20年5月25日,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1万元”。
原告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