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7595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麦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运街********div> 法定代表人:董金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麦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麦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