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浙0106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执行人黄天津,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天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69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7000元,执行费为50元,合计70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起向黄天津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黄天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天津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天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黄天津名下有一辆轿车,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委托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黄天津名下牌号为苏E×××××小型汽车进行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黄天津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天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天津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限制出入境、公安布控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黄天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5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