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明日,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马秀连,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本院在执行陈明日与马秀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秀连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000元及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故需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秀连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4,000元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叶 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江米昊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