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184号 原告:杨笑子,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自国,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腾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笑子诉被告王自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杨笑子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笑子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笑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杨笑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