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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笑子与王自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2184号
案件名称杨笑子与王自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笑子;王自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184号 原告:杨笑子,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自国,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腾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笑子诉被告王自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杨笑子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笑子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笑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杨笑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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