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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诚达种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144号
案件名称江西诚达种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江西诚达种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144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诚达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徐刚刚。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江西诚达种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同年6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秋雨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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