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83民初1582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玲芬,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胜,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玲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