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371号之一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汉成粮油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粮油大米三区18号。
经营者毛汉成。
被告:黑龙江省东方米业集团桦川县龙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苏家店镇朱家村。
法定代表人:姜德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为,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玺钰,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长征村张家湾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汉成粮油经营部、被告黑龙江省东方米业集团桦川县龙腾米业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