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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铁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06刑初254号
案件名称郭铁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郭铁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晋0106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铁军,男,1971年5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获鹿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20]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铁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亚思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郭铁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份,被告人郭铁军通过网络联系一福建籍销售假冒卷烟的人员,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是假冒卷烟仍向其购买28箱假冒硬芙蓉王、硬中华、软如意云烟卷烟。

2019年11月4日,张某(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郭铁军购进的是假冒卷烟,仍驾驶一辆福田牌轻型货车帮助被告人郭铁军至本市东宇物流提取28箱假冒卷烟,后在本市迎泽区朝阳街东峰路被民警与太原市烟草局稽查队联合执法检查时查获。

经鉴定,该28箱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19200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郭铁军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铁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告人郭铁军的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张某系帮助郭铁军运送假烟的货运司机,2019年6、7月份,郭铁军通过电话联系张某帮其提货送货,在送货中张某发现帮助郭铁军运输的香烟有诸多的伪装,且送货地址都比较偏远,知道应该是假烟,但在郭铁军多给运费的情况下,仍帮助郭铁军多次送货,直到被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

),证人郭某、任某、殷某的证言(郭某系郭铁军的姐姐。

2019年11月4日,郭铁军通过郭某向任某和殷某出售了三箱假冒卷烟。

),辨认笔录,物流提货单,运输假烟的汽车及假冒香烟照片,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案件移送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铁军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大量进货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郭铁军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铁军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判处被告人郭铁军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铁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由原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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