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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蔡欢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194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蔡欢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蔡欢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194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欢庆,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清华眼镜店(已注销)经营者,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贵金,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欢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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