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194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荣,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欢庆,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清华眼镜店(已注销)经营者,住山东省郯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贵金,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欢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