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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昌顺门窗加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26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昌顺门窗加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昌顺门窗加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6号 原告:马慧军,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解放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宏。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昌顺门窗加工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173号。

经营者:储茂盛。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昌顺门窗加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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