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26号 原告:马慧军,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解放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宏。
被告:秦皇岛市海港区昌顺门窗加工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路173号。
经营者:储茂盛。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江苏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海港区昌顺门窗加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