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民初20号 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9幢1079室。
法定代表人:汤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霖,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城市果乐汇水果店,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文化西路35-2号。
经营者:姜雨晨。
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城市果乐汇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白城市果乐汇水果店已注销了营业执照,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上海汤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