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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与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辖终100号
案件名称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与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上海市崇明区富瀛土特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蒋金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姜卫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富瀛土特产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五滧村登瀛351号。

经营者:胡成双。

上诉人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五梁红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原审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富瀛土特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上海申崇粮油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530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为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3号9、10、13、17、21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在其他法院审理本案会给上诉人、原审被告及法院调查带来不便,故从方便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出发,本案应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因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崇明区,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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